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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采购网简介
新疆政府采购网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对于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实现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到供应商线上报名、保证金缴纳、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再到线上开标评标、专家评审、采购结果确认、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与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线上采购交易与管理。
政府采购活动常见问题解答
1.作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哪些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目前,我区政府采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2.使用经营性收入进行采购,是不是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管辖范围?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经营性收入进行的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应当看经营性收入是否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只要纳入预算管理,就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组织。
3.在预算中安排了资金,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用途,能否组织采购活动?
答:《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执行,即:无预算不采购。
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如果想要采用其他方式组织采购,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组织采购。
5.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保障项目的后期执行,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和承诺是否合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进口产品采购活动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等资料作为资格要求;在非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否则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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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