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通知》(发改法规〔2012〕3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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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2〕3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通信管理局、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领域和环节,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

(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重点,督促有关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招投标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依法公开招标内容审批核准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商务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以及动态监管信息。

(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对不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不一致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二、全面落实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机制

(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力度,依法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清理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法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媒介、范围和时限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健全信息公开的规则和标准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将招投标信息公开与信用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并纳入各行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作为项目资金拨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评定、评标专家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推动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信息共享

(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的要求,依托政府网站“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二)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服务,2012年底前完成省级检索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三)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在促进信息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方面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招投标监管信息和交易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今年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2012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务院法制办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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