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9]2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我国风电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风电市场的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取消《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中“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的要求。
二、风电项目设备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采购。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风电项目设备采购。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对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为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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